周某与李某为同乡,2004年12月6日,两人因宅基地的事发生争执,李某趁周某不备向其腰间踢了一脚,周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后认定为肋骨骨折,但后果并非特别严重,未构成犯罪.乡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查后对李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李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公安局认为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告知不予受理。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某未经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 )。
《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李某不服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予以受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