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案情介绍:
1963年纽约州法院受理了巴布科克诉杰克逊一案,案情为纽约州杰克逊夫妇邀请其女友巴布科克于周末乘他们的汽车去加拿大旅游,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因驾驶不慎发生车祸,致巴布科克受重伤。返回纽约州后,巴布科克向纽约州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依美国早先的冲突规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即安大略省法,而安大略省法不允许这种请求。如依纽约州的法律,杰克逊对巴布科克是要承担损害赔偿的。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州居民,车辆的注册地也在纽约州,这次旅行的出发地和目的地也是纽约州,最后法院适用纽约州法判决杰克逊应负赔偿责任。
请问:(1)在本案中,纽约州法院是根据哪些因素来确定应适用它自己的法律的?
(2)它确认了法律选择方法上的何种理论?
【正确答案】(1)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州人,汽车的注册地以及旅游的始发点和终点地均在纽约,仅汽车事故发生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如机械地适用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安大略省法,受害人将得不到本应该依有更密切联系的纽约州法可以得到的赔偿,是很不公平合理的。故本案受理法院摒弃了上述传统的僵化的冲突规则,改而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应适用纽约州的法律。
(2)本案确认了法律选择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