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王某与某一个有限责任公私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8年6月18日,王某向公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向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劳动合同并未征得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且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而且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限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试着分析:
问答题
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需说明理由。王某在2008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尚处于使用期限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规定使用期限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正确答案】可以单方解除,随时解除。王某可以在使用期限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这里是法律允许。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正确答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为什么?
【正确答案】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的。王某在使用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的行为,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