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法院调解与判决程序的关系。
【正确答案】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诉讼的一种制皮。法院调解与判决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说它们对立是指二者之间存在很大差异,而说它们是统一体是指二者都是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因此又具有一些共通之处。
   首先来看二者的相通之处。一方面,法院调解和判决程序共同存在于民事诉讼法内。由于二者都是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因此两种程序可以互相转换。例如,法官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在审前程序结束后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进行调解。反过来,法官在调解中如果发现双方当事人对某主要事实争议很大,这时可以暂时结束调解转换为判决程序。经过正式庭审认定事实后在继续进行调解。另一方面,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某种相互吸收转化的契机。这就是判决程序的非规范化与法院调解的规范化。受传统的程序正义理念约束,以往的判决程序过于严格。而在价值多元化的今天,适应社会多元发展的要求促使判决程序的严格程序约束性开始软化。反过来,由于法院调解的弊端也不在少数,因此对法院调解的规范化趋势日益显现。
   其次,虽然二者存在某些共通之处,但二者的差异也是非常明显。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院调解的目的是为了妥善解决纠纷,而判决程序的直接目的往往是保障当事人权利;(2) 法院调解本质上是一种“经验型”的解决纠纷方式,而判决程序恰恰是规范性的解决纠纷方式;(3) 法院调解的解决效果往往宽于诉讼请求,而判决程序受处分主义约束而只能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4) 法院调解由于贯彻当事人自愿原则,受当事人视野的局限,法院调解一般只能解决过去的纠纷。而判决程序具有相对较强的政策形成功能,具备向后看的长远视野。
   在诉讼中心主义背景下,判决程序被视为法治的唯一正当表现,而法院调解等非诉解决纠纷机制颇受冷落。而在现代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视野里,法院调解等非诉解决纠纷机制与判决程序受到同等重视。目前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建构是学界热点课题之一。
   而我国历来实行的是调解中心主义,也就是说优先选择调解解决纠纷。现行立法虽然没有明确体现,但以往的司法实践充分表明了这一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法院调解一度受到冷落。不过在建构和谐社会的国家政策下,近几年法院调解又开始被人们所重视。学界对此看法不一,有持肯定态度,也有持反对意见。不过有一点是没有争议的,这就是应当逐步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目前学界的通说主张实行调审分离,并对调解进行适度的规范化整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