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据此可知,老王因合法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而取得房屋所有权,故A选项正确,当选。同时,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可知,小王因继承而取得父亲的房屋,无须经过登记,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故B项错误,不当选。既然小王自继承开始时取得两间平房的所有权,则其作为所有权人向小李出售房屋便不属于无权处分,而是有权处分,故C项错误,不当选。小王基于买卖合同向小李转让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小李买得该房产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故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