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市的李红与乙市的王文于1995年5月6日结婚。在王文的劝说下,李红同意婚后与公婆共同居住。1997年6月的一天,王文到外地出差办事,从此便杳无音信。一年后,李红感觉公婆总是干涉自己的自由,居住在一起很不方便,便搬回甲市居住,同时依旧通过各种途径查找王文的下落,但始终未能找到。2003年8月4日,李红向甲市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下落不明的丈夫离婚。当地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王文已经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遂裁定中止了离婚案件的审理,并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王文的公告。一年之后,王文依然没有出现,于是法院作出判决,宣告王文死亡,并裁定终结了离婚诉讼的审理。
请问:上述法院的做法有无错误之处?
【正确答案】上述法院的做法有4处错误。(1)当事人只诉请离婚诉讼的,法院只能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2)宣告死亡应当适用特别程序,不能在通常的诉讼程序中作出判决;(3)宣告死亡的管辖法院是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而不是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4)宣告死亡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开始,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宣告死亡的程序。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