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我出口公司于1990年10月与德国P公司成交某商品2000吨。每公吨价格为DM534CIF鹿特丹,交货期为11~12月。P公司按合同约定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2月31日。我公司安排装运的A轮于12月31日抵达装运港,货物临装船时发现包装有问题,必须重新整理,不得不商请船公司改配B轮。1月18日,货物装船完毕。为符合信用证规定,该出口公司凭保函取得了装船日期为12月31日的装船提单,并顺利收妥货款。
   德国P公司收到发货人预装A轮的通知,又收到改装B轮的装船通知,开始怀疑装船时间,因此要求我公司提供一份货物于12月31日装于B轮的证明。出口公司复电称,货物确实12月31日装船,提单是正常签发的,不需要提供证明。
   B轮于3月21日抵达鹿特丹港,从提单日期推算,该轮在途中航行80余天,这是不现实的,于是有把握地推断,提单是倒签的。P公司随派律师登轮调查,发现航海日志记载的装货日期为1月18日,并将航海日志进行拍照,取得了直接证据。P公司立即向卖方去电,告知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相应赔偿。卖方拒绝接受买方的做法,买方马上通过法院以伪造提单为由扣押了B轮。
   B轮船公司得知了该船被扣后,立即要求我出口公司采取措施释放船舶,因为出口公司对倒签提单出具了保函。
   德国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如下:
   (1)退回货款DM690 008.28。
   (2)自2月26日到3月21日的利息损失,按14.5/%利率计算赔付。
   船公司要求赔偿扣船期间的船期损失4天×USD5000,共2万美元。
   后经我使馆商务参赞处协调,买方最后同意每吨降价45马克,共计9万马克,才解决了这起纠纷。买方通知法院释放了船舶。卖方向船东赔偿船期损失2万美元。
【正确答案】[案例分析提示]上述案件说明了倒签提单的危害性。
   (1)提单日期表明了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实际装船日期,是买方检验卖方是否按期装运的重要依据。倒签提单是卖方和承运人隐瞒迟期装运事实的欺骗行为。剥夺了买方对卖方迟期交货的拒收货物权,使买方承担了本可以通过拒收货物避免的市场变化损失。因此,倒签提单被查出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卖方仍然必须承担迟期交货应承担的责任。从提单运输合同上看,倒签提单违反了提单法律要求的诚实批注原则,提单签发人,即承运人必须承担由于隐瞒事情真相导致的买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2)从信用证业务来说,受益人及出口人应当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装运货物,取得运输单据,运输单据的日期应与信用证要求的日期一致,开证银行才有义务向其支付货款。出具虚假提单,对信用证的开立人来说,也构成欺骗。如果开证行有充足证据证明提单的虚假性,开证行有权拒绝议付。
   (3)倒签提单表面上看可以保证及时收回货款,实际上是自欺欺人。因为,倒签提单的事实是很容易被查出的。如果被查出,就会像本案一样,卖方不仅需将收到的货款退回,还要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其他损失,比如扣船导致的船期损失,正所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