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第7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根据民法理论,债权质权适用债权让与规则,所以做这道题时要结合《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定。 A正确: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质权的设立应当通知乙,但是通知乙并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未经通知只是不对乙发生效力,债权质权的设立不受影响。 B正确:同样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质权的设立未通知乙,不对乙发生效力,所以丙不得向乙主张权利,只有甲可对乙主张权利。 C正确:乙接到债权质权的通知后,债权质权即对乙发生效力,为了保全丙债权质权,甲不可接受乙对其进行的清偿(因为清偿使设立质权的债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清偿的,不发生清偿效力。所以即使乙对甲进行了清偿,乙也不得对丙主张债务消灭。该项也可依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理解,设立质权的10万元债权具有不可分性,10万元债权的全部担保5万元借款债权的全部,不可因清偿导致其减损。 D错误:理由同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