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两公司均为股票上市公司,在对甲公司股票上市及申请公司债券发行过程进行规范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况:①甲公司由国有企业改组设立,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是1.6亿元,其中原国有企业净资产折价入股共6 4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剩余股份通过证券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改组前国有企业近4年连续赢利,近3年平均净资产利润率为8/%。②公司股票上市后,单独设立证券投资部,集中大量货币资金与某证券公司联合,利用公司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前的时间差,大量购入本公司股票。③公司上年末账面总资产为3.2亿元,总负债为1.20亿元,近3年平均税后净资产利润率为10.5/%。于本年初发行公司债券9000万元,债券发行成功后又对外宣布该公司债券为可转换债券,并在发行结束后3个月开始按上年股票的平均市价转换为本公司上市流通普通股。④公司利用发行债券的资金,委托20家单位代为收购乙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因未以甲公司名义收购,故未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也未对外公告,到目前为止,已经累计收购乙公司股份的45/%。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分析甲公司上述行为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正确答案】(1) 公司的设立方式、总股本、发起人持股比例,连续盈利状况均符合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的要求。
(2) 公司联合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属于证券法禁止的操纵市场行为;利用财务报告公告前时间差买卖本公司股票属于内幕交易行为。两者均属于证券欺诈行为。
(3) 公司发行债券及申请上市的过程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①公司累计发行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发行前净资产的40/%,即发行量不得超过8000万元[(3.2亿元-1.2亿元)×40/%],实际发行数量超过这一规定。
②不具备申请上市资格。只有期限在1年以上的债券方可申请上市,而该债券的期限只有9个月。
③由A证券公司独家承销不符合《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债券总面值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
(4) 公司收购乙公司股票的行为错误。
①收购上市公司股票只能以本公司名义进行。
②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份达到5/%时应向中国证券监会报告并公告,且以后持股比例每增减或变化达到5/%时,仍应履行以上手续。
③当持有乙公司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则应公开发出收购要约。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