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选择“不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式,A企业境外分支机构亏损不得由该企业境内所得弥补,但可由该企业来源于境外其他国家分支机构的所得弥补,具体到当年情况,可由该企业来自甲国的所得弥补。由于A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C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30万元(120-150)作为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A企业当年在境内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300万元。
(3)可以。A企业在丙国设立子公司D,拥有其45%的股份,符合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的标准,该子公司D税后给A企业分红,A得到分红部分对应的D在丙国已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在A企业汇总境内外所得纳税时,作为A企业间接负担税额予以限额抵免。
(4)不可以。A企业对E公司(A的孙公司)间接拥有18%(45%×40%=18%)的股份,达不到间接持股标准。税法规定的标准: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该孙公司E已纳企业所得税,不能作为A企业间接负担税额予以限额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