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小汽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自行核算的相关数据为: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总额68000万元,应扣除的产品销售成本45800万元,应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9250万元,应扣除的销售费用3600万元、管理费用2900万元、财务费用870万元。另外,取得营业外收入320万元以及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收入55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1050万元,全年实现会计利润54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350万元。2009年2月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2008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发现以下相关问题:
(1)12月20日收到代销公司代销5辆小汽车的代销清单及货款163.8万元(小汽车每辆成本价20万元,与代销公司不含税结算价28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代销汽车款 1638000
贷:预收账款——代销汽车款 1638000
(2)管理费用中含有业务招待费28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120万元。
(3)营业外支出中含该企业通过省教育厅向某山区中小学捐款800万元。
(4)成本费用中含2008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3000万元、职工福利费480万元、职工工会经费9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70万元。
(5)7月10日购入一台符合有关目录要求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支付金额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当月投入使用,当年已经计提了折旧费用11.7万元。
(说明:该企业生产的小汽车适用消费税税率为9%、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12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无余额;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增值税34万元,不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假定购入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使用期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
要求:
问答题 填列答题卷中给出的《企业所得税计算表》中带●号项目的金额。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类别 行次 项目 金额
利润总额的计算 1 一、营业收入 68140
2 减:营业成本 45900
3 营业税金及附加 9266.24
4 销售费刚 3600
5 管理费用 2900
6 财务费用 870
7 加:投资收益 550
8 二、营业利润 6153.76
9 加:营业外收入 320
10 减:营业外支出 1050
11 三、利润总额 5425.71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2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350.91
13 业务招待费支出 112
14 公益性捐赠支出 148.91
15 职工福利支出 60
16 职工工会经费支出 30
17 其他调增项目
18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610
19 加计扣除 60
20 免税收入 550
21 四、应纳税所得额 5166.62
税额计算 22 税率 25%
23 应纳所得税额 1291.66
24 抵免所得税额 23.40
25 五、实际应纳税额 1268.26
第1行:收到代销公司代销5辆小汽车的代销清单及货款应确认收入,按照不含税结算价28万元/辆计算营业收入,因此,营业收入=68000+28×5=68140(万元)。
第2行:既然确认了代销小汽车的营业收入,那么相应地结转成本,每辆成本价20万元,所以,营业成本=45800+20×5=45900(万元)。
第3行:代销的小汽车既要缴纳增值税又要缴纳营业税,且合计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因此,营业税金及附加=9250+(5×28×17%+5×28×9%)×(7%+3%)+5×28×9%=9266.24(万元)。
第8行:在前3问的基础上计算营业利润: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折旧限额=(200+34)÷10÷12×5=9.75(万元)。
折旧的纳税调整金额=11.7-9.75=1.95(万元)。
营业利润=68140-45900-9266.24-3600-2900-870+550=6153.76(万元)。
第11行:利润总额=6153.76+320-1050+1.95=5425.71(万元)。
问答题 针对《企业所得税计算表》第13~17行所列项目需作纳税调整增加的情况,逐一说明调整增加的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第13行: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280×60%=168(万元)<68140×5‰。
纳税调增金额=280-168=112(万元)。
第14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性捐赠限额=5425.71×12%=651.09(万元)。
纳税调增金额=800-651.09=148.91(万元)。
第15行: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福利费开支限额=3000×14%=420(万元)。
纳税调增金额=480-420=60(万元)。
第16行: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开支限额=3000×2%=60(万元)。
纳税调增金额=90-60=30(万元)。
第17行:
教育经费调整金额=3000×2.5%=75(万元)。
教育经费实际开支70万元没有超过限额,不必进行调整。
第18行:纳税调整减少额=60+550=610(万元)。
第19行:加计扣除=120×50%=60(万元)。
第20行:免税收入=550(万元)。
第21行:应纳税所得额=5425.71-550+112-60+148.91+60+30=5166.62(万元)。
第23行:应纳所得税额=5166.62×25%=1291.66(万元)。
第24行:抵免所得税额=(200+34)×10%=23.40(万元)。
第25行:实际应纳税额=1291.66-23.40=1268.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