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2年9月5日,陈某到野狼快递服务部寄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该服务部业务员宋某承接了此笔业务。宋某收取陈某的快递费后,在陈某填写的“飞狐速递运单”上签字确认。3天后,陈某得知其包裹被宋某卷走,遂要求野狼快递服务部承担违约责任。
经查:该快递运单背面写有客户须知,载明“未保价的寄递包裹丢失或毁损的,不予赔偿”,陈某未办理保价;野狼快递服务部系飞狐速递公司所设的营业网点,对外以飞狐速递公司名义开展快递业务。
请依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
本案中当事人所签运单属于何种有名合同?
问答题
“未保价的寄递包裹丢失或毁损的,不予赔偿”的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无效。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该条款免除了快递服务部的责任,因此无效。
问答题
野狼快递服务部是否应当向陈某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不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该合同的当事人是陈某和飞狐速递公司,因此飞狐速递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野狼快递服务部不承担违约责任。
问答题
假设陈某于2014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宋某返还手机,宋某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返还。请问宋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不成立。陈某是手机的所有人,其向宋某请求返还手机的权利属于物上请求权,而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