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03年8月21日,李某考虑到其母亲吴某长期患病,决定为她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李某向A保险公司营销人员办理了投保手续,交纳了3份重大疾病终身险的保险费6100元。A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反馈的告知信息,没有要求对被保险人吴某进行体检,在经过进一步承保审核后,向李某签发了保险单。保单内容记载如下:投保人李某,被保险人吴某,受益人李某,保险金额3万元,缴费期限10年。2004年8月,李某按时缴纳了第二次续期保费6100元。没过多久,即9月2日,吴某发生高烧不退情况,被送往医院救治,9月18日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死亡通知单上签写的死亡原因有三:一是肺部感染;二是帕金森氏综合症;三是高血压。
随后,投保人李某向A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的证明和资料,要求按照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约定,即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共计9万元。接到报案后,A保险公司立即进行了核查,得知吴某早在2000年就被医院诊断患有帕金森氏综合症及脑动脉硬化症。经核对,李某和吴某对投保单上的书面询问及健康声明书中14类疾病,全部共29个告知项目均填上了“否”。
请问:A保险公司对该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A保险公司不应负给付赔偿金的责任,理由如下: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和保证。其中,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告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尽的法定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到第五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李某是在知道其母亲吴某长期患病的情况下,为其投保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并且在投保过程中对于投保单上的书面询问及健康声明书中14类疾病,全部共29个告知项目均予以否认,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合同成立的两年之内,保险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因此A保险公司有权锵除合同,且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