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真题)下列情形中,应以共犯论处的有
A、
与走私贩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的
B、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
C、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
D、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一节中的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与走私贩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都以共同犯罪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构成贪污罪的共犯。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直接以走私罪论。故本题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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