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诸谋杀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
《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诸误杀人者,减斗杀一等;诸以力共戏杀人者,减斗杀二等;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以其状,以赎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致;共举重物,力所不致;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至杀伤之属,皆是)。”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该段文字反映了什么制度?该制度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六杀”制度。所谓“六杀”,就是唐朝以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为根据,对杀人的行为所作的六种划分,包括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和戏杀。
问答题 请分析该段文字中不同的量刑情节。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唐朝“六杀”理论中,区分了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这种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刑法原则最早起源于西周,经过秦汉魏晋的发展,唐朝不仅区分了故意和过失,还发展了对杀人罪的区分从而形成“六杀”理论。对于谋杀,处徒3年,造成伤害的,处绞刑,造成死亡的,处斩刑,若谋杀的对象是官员的,流二千里,对于婢幼谋杀尊长、以贱谋杀贵的,处斩刑;对于故杀,处斩刑;对于斗杀,处绞刑;对于误杀,减斗杀一等即流三千里论处;对于戏杀,减斗杀二等即徒三年论处;对于过失杀,因属于过失犯罪,允许以铜赎罪。
问答题 该段文字折射出的意义是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唐律在量刑的规定上注意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一般是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从轻,这表明唐律已经注意行为人的主观心里动机对量刑产生的影响。同时,唐朝对于过失犯罪的情形也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即对其杀伤人的行为结果没有预见,原无杀伤人的动机和目的,表明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故意,因此应当减免刑罚,并允许以铜赎罪。这表明,唐律区分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形,并按照情形分定了过失杀的处断,进一步体现了唐律对行为人过失状态下的高度认识。“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