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居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由于管理不善使一批价值65万元(不含税) 的原料(从一般纳税人供货商处购入, 适用税率17%) 毁损, 保险公司审理后赔付7万元。 对该事项, 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金额为( )万元。
因管理不善导致原材料损失应该转出该批原料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转出的进项税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5×17%+65-7=69.05(万元) 。
【说明】 从2018年5月 1日起, 增值税基本税率由17%调整为16%。 2018年5月1日后, 企业转出的进项税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5×16%+65-7=68.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