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四川省安岳县石羊造纸厂(以下简称石羊厂)、天池造纸厂(以下简称天池厂)、麒麟化工
厂(以下简称化工厂)位于安岳县丝绸一厂取水源上游,由于两造纸厂与化工厂的造纸废水和生产芦酊废水大量排放于琼江河,严重污染了下游河段的丝绸厂取水源,令水质无法达到制丝用水的标准,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达30余万元。丝绸厂依法向安岳县人们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期间,经安岳县卫生防疫站、安岳县环境监测站两次采样检验结果表明:石羊河、瑞云河段及安岳县丝绸一厂备水取水区域的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饮用该水会产生不适感和厌恶感。石羊厂、天池厂、化工厂等三厂排放的大量污水,其各项指标均大大超过《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系超标排放污染物。在审理期间,石羊厂决定停产;天池厂经过停产治理,通过治理工程处理后的废水,经环境监测站采样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四川省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化工厂的芦酊车间已完全停产并决定不再投产。请问本案中丝绸厂有无义务证明污水超标?
【正确答案】根据《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85条第1款的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
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至于造成水污染危害的行为究竟是违法还是合法,则在所不问。即不论排污企业是否超标排污,只要造成了水污染危害,并且不存在法定的免责理由,就要对直接受损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9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企业超标排污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同时需要明确,即使企业已经依法缴纳了排污费或者罚款,对于造成的环境损害仍需承担民事责任。故而,受害人在求偿时,只需要证明企业存在排污行为并且自己因该排污行为受到了损害,至于企业排污超标与否,则不需证明。有污染损害就有赔偿,若超标则还要视情形承担除民事责任之外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