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恶意串通的认定与法律后果。乙委托甲将草药带到北京去卖,这就意味着甲与乙之间存在委托合同,甲基于该委托合同与丙之间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代理行为,该代理行为的原因(基础)行为为甲与乙之间的委托行为,故A项正确。甲将草药卖与丙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乙委托甲将草药带到北京去卖,而甲却将草药卖与丙,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甲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丙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丙,并相约共同欺骗乙,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乙的利益。故B项正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甲与第三人丙应对乙的损失承当连带赔偿责任。故C项错误,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