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律例有“农忙止讼”日的规定,在此期间,除谋反大逆、盗贼、人命等重罪案件外,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诉讼一律不予受理。“农忙止讼”日的期限为( )。
清朝律例规定,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为“农忙止讼”日,除谋反大逆、盗贼、人命之类的重罪案件外,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诉讼一律不予受理。这四个月内是禁止起诉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