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婚姻效力的表现之一。它与夫妻财产关系构成夫妻关系的全部法律内容。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主要有下列内容:
(1)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其核心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
(2)夫妻的姓名权。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我国法律确认男女平等原则和充分保护公民姓名权的精神。因而,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且在《婚姻法》的第22条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3)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人身自由权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而夫妻人身自由权是已婚夫妇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其中,夫妻人身自由权包括参加生产、工作自由;参加学习的自由;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4)同居及忠实的义务。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从广义上理解,夫妻同居除了有共同的婚姻住所之外,大体还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夫妻的两性生活;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夫妻互负扶助的义务;夫妻共同承担对其他家庭所负的义务。夫妻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
(5)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一方面必须克服“重男轻女”陈腐观念的影响,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的观念;
另一方面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