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我国居民企业,甲企业欠缴企业所得税120万元,至2015年6月止一直未缴纳,乙企业在2014年向甲企业借款100万元,2015年6月份到期;在2015年6月,乙企业欠款到期,甲企业明确表示,乙企业的欠款可以延期偿还,并且乙企业知道甲企业欠缴税款的情形,税务局认为甲怠于行使债权,税务局可以行使( ),以保证税款的征收。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依照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