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09年11月,德国人施密特被中国某大学聘为客座教授。为了避免成为中国纳税居民,施密特特别要求聘用合同明确聘期为10个月。2010年2月10日,施密特来到中国工作,到2010年12月完成工作回国。期间,北京某大学向其支付了共约40万人民币的课酬和其他劳务费用。根据中国和德国的所得税法,对施密特的这40万的所得两国都有权征税。根据国际税法的规则和实践,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施密特被中国某大学聘为客座教授,有权要求聘用合同的聘用期限其方式不属于逃税行为,所以,A项错误。《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中国享有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这种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并不考虑纳税主体的居民身份或国籍的归属。施密特虽然不是中国人,但其所得的40万人民币的课酬和其他劳务费用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来源于中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中国对40万元有权征税。所以,B项错误。
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比如一笔收入在公司和员工之间各征一次税。本题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国际重叠征税,而是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有五个构成要件:(1)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2)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3)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4)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5)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根据中国和德国的所得税法,都对施密特40万所得征税,此现象在国际税法中被称为国际重复征税,而不是重叠征税,C项错误。
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各国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的作用,主要在于运用冲突规范协调缔约国各方现行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一方面限制缔约国一方对有关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范围或程度,另一方面规定缔约国另一方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其居民获得的已经缔约国一方源泉课税的所得征税时,应该采取必要的消除双重征税措施,以实现对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公平课税目的。D项中如果若依中德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德国税务主管部门将施密特已在中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向德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内扣除,则可以减轻施密特的税负。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