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1989年6月,浙江省某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滑雪手套,价值151224美元,价格条件为CIF Pittsburgh。
   托运人将货物委托给香港金发船务公司负责运输。后者以无船承运人名义签发了全程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载明:W/T AT HK BY P.L.CONTAINER VESSEL,第一程船为深圳某船公司所属的“龙江”号。
   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经检验发现货物受潮发霉,55/%因此丧失销售价值,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82267美元。我保险公司经了解得知,该批货在运往香港的第一程船被配在甲板上,有船上的积载图作证。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货物装在甲板上时,应特别投保舱面险,出口人投保的是一切险和战争险,但一切险中不包括舱面险。于是拒绝赔偿。收货人随即向发货人索赔。请问,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案例分析提示]保险公司的拒赔是正确的。因为,舱面货物的风险不包括在一切险中。卖方也没有购买舱面险。那么,谁应对本案货损负责呢?寻找本案的被告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托运人(出口人)将货物委托给香港金发船务公司负责运输,该公司没有运输工具,但却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了全程已装船清洁提单,说明该公司是以无船承运人身份参与运输,应承担承运人责任。事实上,该公司在委托实际承运人深圳某船公司运输时,因货舱已满,两公司经商量将货物装于“龙江”轮的甲板,但却没有在提单上注明,隐瞒了事情真相,托运人对此毫不知情。根据提单有关法律,承运人自作主张将货物装在甲板,又不如实告知托运人,也不在提单上加注说明,应对货物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提单上载明的承运人对甲板货灭失、损坏的免责条款失效。因此,本案的正确被告人应为香港金发船务公司和深圳某船公司。
   处理的方法也比较简单,只要收货人查到货装甲板证明、托运人无货物可装于甲板特别指示的证明、货物损失证明、全程提单,就可向两个承运人提出索赔,如果拒赔,可先申请法院扣押“龙江”号货轮。然后,提起诉讼。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