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名例》篇规定,“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 )。
举轻以明重
举轻以明轻
举重以明轻
举重以明重
唐律中有类推原则。《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