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 )。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 结算会员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 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 交易;(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本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期货从 业人员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修订)》第八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 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给他人,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等要求提供的;(二)国家司法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协会和期货交易所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三)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而必须公开的。从业人员对投资者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 应当保守投资者或者原所在机构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