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 A.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
  • 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
  • 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
  • D.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这是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共同前提条件。刑法中减刑的对象,只包括这四种人,不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和只被判处附加刑的犯罪分子。A项中“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当然包括只被判处附加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只被判处附加刑,则不能减刑。A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根据《刑法》第80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以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B项错误。
   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1年。可见,缓刑犯是可以减刑的。C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即使是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要撤销假释。也就是说,对于新罪,我们关注的是“犯”的时间在不在考验期限内,而不是看“发现”的时间在不在考验期内。所以,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