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2014年12月份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购货业务:(1)外购原材料、燃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价款600万元、增值税税额102万元,材料、燃料已验收入库;
(2)外购动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额25.5万元,其中20%用于企业基建工程;
(3)以外购原材料80万元委托某公司加工货物,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税额5.1万元,支付加工货物的运输费用1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货业务:(1)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支付销售货物运输费用18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6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
采用“免、抵、退”法计算企业2014年12月份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5%)=12(万元)
进项税额=102+25.5×(1+20%)+(5.1+1×11%)+18×11%=129.59(万元)
应纳税额=400×17%-(129.59-12)=-49.59(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600×15%=90(万元)
应退税额=49.59(万元)
计算该企业2014年12月份的留抵增值税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5%)=12(万元)
进项税额=102+25.5×(1+20%)+(5.1+1×11%)+18×11%=129.59(万元)
应纳税额=400×17%-(129.59-12)=-49.59(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600×15%=90(万元)
应退税额=49.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