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结合实际论中国法治化道路选择的一般原则。
【正确答案】大体而言,中国的社会整体转型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已经有了一定发展,这为法治的生成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中国已经具备推行法治的重要社会条件。在探索法治化道路的进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几组关系,包括:
   (1) 协调法治进程的渐进性、自发性与人的自觉能动性、创造性之间的关系。中国法治化道路最根本的问题之一就是认真把握法治秩序生成的历史规律性。我国法治现代化走的是变法型的道路,首推人的主观能动性,以建构理性为指引。这种进路的优点在于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缺点在于往往会产生对人的理性的过分崇拜,对乌托邦理想的过分迷恋。因此,我们在法治化进程中应该妥善处理人的建构性和法治的自发规律性之间的关系。首先,对人的理性的局限性保持清醒认识;其次,协调民间的秩序与官方变法所追求的秩序;再次,法治化要尽力动员更多民众的参与,善待大众的经验。
   (2) 把政府推动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推进法治化。中国法治化道路的模式可以概括为政府推进型和社会自发演进型两种模式。政府推进型模式的特点在于,政府在推动法治进程中占主导力量,处于中心地位,这样便于提高效率集中力量推行国家政策,但缺点在于过多强调政府权力的必要性,可能导致对国家权力的弊端丧失警惕,从而进一步强化政府权力,有违法治的初衷。社会自发型模式在于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作为基本分析框架,认为法治主要靠多元社会经济力量的自发互动而生成,其缺点在于把政府权力看做绝对的恶而排斥其社会变迁进程中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忽视了政府权力在协调多元利益方面的积极意义。因此,我们法治化道路应该充分考虑二者的特点,寻找双方积极互动的结合点。
   (3) 协调法律的本土化与全球化的关系。中国是法治现代化的后进者,如何处理外来的法治文化与本土文明之间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决定法治进程的至关重要的因素。我们通过大量的法律移植去寻找法律中蕴含的社会型和全人类性的因素,这是后进国家的必由之路;另一方面,法律又是民族的、地方的,法律移植不可避免的遭遇地方性知识。这种情况下,如何认识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的法律生活变得非常重要。那种认为中国没有本土资源可以利用的看法太过单纯。我们法律文化中很多特有的做法已经成为西方法治国家效仿的对象。例如调解、行政机关内部的制约、强调道德因素、追求无讼的境界以及强调社会秩序等。因此在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时,或许我们有一个自己的立场是重要的:即立足于本土法律文化,在此前提下借鉴外国先进法律文化,并且使其“本土化”。或许这种做法对于我们的法治现代化是可取的。
   (4) 沟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和经营的价值理想,达到国家正式制度与民间非正式制度之间、法律的地方性与统一性之间的良性互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存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虽然现在城乡结构的差异开始缩小,但国家的正式法律制度与民间实际运行的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差距仍然存在。国家的法律安排主要出自政治和文化精英,是一个主题化的世界;而民间非正式制度来源于民间的日常生活,是一个生活化的世界。非正式制度可以节约信息费用,有效克服搭便车问题,但克服其自身的保守性以及由此带来的地方保护问题,却需要正式制度的设计和干预。
   (5) 协调观念启蒙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在法治道路进程中,有制度优先论和观念优先论之说,前者试图通过体制的力量来塑造观念,而后者则认为,需要法治启蒙来带动制度创新。应该说,我们不能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而这应该有一种互动的作用。结合我国实践来看,或许我们应该在制度创新中寻找突破口。
   (6) 协调扩展民众权利与约束政府权力的关系。扩展民众权利与约束政府权力是法治的两个根本维度,个人权利是政府权力行使的界限,个人权利的行使又不能不正当的挑战权力的权威,个人权利的正当行使与国家权威正当干预应该是法治的终极追求。协调二者的关系应该是法治建设的突破口。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