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3年6月3日,甲用自己的汽车给乙设立抵押权,借款10万元,没有登记;2013年6月15日,甲又用该汽车给丙设立抵押权,借款20万元,也没有登记;2013年6月24日,甲又用自己的汽车给丁设立抵押权,借款15万元,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现三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甲无力偿还债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第6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所以乙、丙已经取得抵押权,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2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所以,丁的抵押权已经登记,最优先;乙、丙的抵押权尚未登记,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故B、C错误,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