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遗失了一块金怀表,该怀表被乙拾得,乙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将该怀表出质给债权人丙,丙并不知道该怀表为乙拾得的事实。则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 A.甲有权主张乙、丙之间设定质权的行为不成立
  • B.乙、丙之间签订的质押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 C.乙、丙之间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
  • D.甲在怀表遗失后1年内有权向乙索要该怀表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考点] 质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故乙将捡到的怀表出质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所产生的合同行为一般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同时《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索赔,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所以D项是错误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