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关于宣告失踪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宣告失踪并无顺序限制,因此选项A错误。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当两者条件均满足时,申请人可以选择。因此选项B错误。宣告失踪不会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设立财产代管人。因此选项C错误。宣告失踪不分情形的统一规定公告期为3个月。因此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