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甲、乙、丙、丁拟于2006年1月20日共同组建大河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25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5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一次出资到位,甲只出资 10万元,另外的15万没有交付。公司由丁任董事长,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公司成立后,效益很好,丁某私自于2006年4月决定以大河食品有限公司一幢楼房为公司股东丙的债务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2006年7月,公司决定吸收新股东戍,增加资本5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多数表决同意通过。甲与2006年9月将其股权以40万元转让给卯,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通知其他股东。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大河食品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不合法。
【答案解析】[考点] 有限公司出资方式及比例
[解析] 《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注册资本的30%,这里货币出资只有50万元,只占注册资本的25%。
问答题 丁以大河食品有限公司的楼房为股东丙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公司法》是如何规定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正确答案】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有效;其他股东可以按《公司法》规定追究丁的责任。
【答案解析】[考点] 公司对外担保
[解析] 《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可依法要求丁承担赔偿责任。
问答题 若乙以丁的担保行为侵犯公司权益为由提起股东侵权之诉讼,应当怎样进行?
【正确答案】可以请求监事会、董事会起诉丁。
【答案解析】[考点] 股东侵权诉讼的提起
[解析] 《公司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
问答题 大河食品有限公司的吸收新股东并增加资本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合法。
【答案解析】[考点] 吸收新股东及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解析] 《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仅有董事会三分之二通过,故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问答题 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公司法》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答案解析】[考点]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解析]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第3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问答题 如甲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其对大河食品有限公司还要承担什么责任?
【正确答案】[考点] 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后果
【答案解析】[答案及解析]甲的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后,不再对转让后产生的责任承担责任,但要对转让前的行为对公司负责,甲的出资没有完成,要承担出资瑕疵的责任,应当补足出资,或者对公司的债务在未出资部分15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