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丸之岛公司与度边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丸之岛公司签发了一张以度边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兴业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度边公司背书转让给河套王公司后,河套王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兴业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______。
A、
兴业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
兴业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
如果兴业银行拒绝付款,河套王公司可以向丸之岛公司行使追索权
D、
如果兴业银行拒绝付款,河套王公司可以向度边公司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根据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童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本题中,出票人丸之岛公司加盖的是“合同专用章”,即签章不符合规定,则票据无效,所以兴业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向丸之岛、度边公司追索。 部分考生会在选项C上犹豫,考生需谨记:出票人丸之岛公司加盖的是“合同专用章”,即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是无效的,更不能向丸之岛公司或者度边公司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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