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筑单位(甲方)签订了建造无线电发射试验基地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38天。由于该项目急于投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工期每提前 (或拖后)1天奖(罚)5 000元。乙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见图4-1),并得到甲方代表的同意。
[参考答案] 1.事件一: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 (或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原因),且房屋基础工作位于关键线路上。 事件二:可以提出费用补偿和工期补偿要求,因为发射塔设计位置变化是甲方的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该项工作的拖延时间2天,没有超出其总时差8天,所以工期补偿为0天。 事件三: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施工机械故障属于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事件四: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购买的材料质量和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 事件五: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通过采取施工技术措施使工期提前,可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奖罚办法处理,因赶工而发生的施工技术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 2.该工程实际工期为40天。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30天。 (1)原网络进度计划(见图4-2)。
该工程施工网络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为①→②→④→⑥→⑦→⑧,计划工期为38天,与合同工期相同,二者相等。 (2)实际网络进度计划(见图4-3)。
关键路线:①→②→④→⑥→⑦→⑧。 将所有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均以实际持续时间代替,关键线路不变,实际工期为:38+3+ 2-3=40天(或11+12+9+6+2=40天)。 (3)由于甲方责任而导致的进度计划(见图4-4)。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