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厂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1)2003年3月,经政府主管部门委任,刘某为该企业厂长。(2)刘某上任后,对企业行政机构进行了改组和重新设置,并任命其亲属王某为企业副厂长,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3)因刘某、王某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2003年11月,经企业1/3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召开了临时职工代表大会。(4)临时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罢免刘某厂长职务、王某副厂长职务,并选举陈某为企业新厂长。
   问题:上述企业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要点(1)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规定,企业厂长可以采取政府主管部门委任的方式产生。
   要点(2)中,刘某对企业行政机构进行改组和重新设置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规定,企业厂长有权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刘某任命王某为企业副厂长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规定,企业厂长有权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聘任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也就是说,企业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应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厂长无权直接任命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要点(3)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规定,遇有重大事项,经1/3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
   要点(4)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法规定,对政府主管部门委任的厂长,职工代表大会无权罢免,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罢免厂长的建议,由其决定是否罢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必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