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 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存在紧密的联系,从各国实践看都承认国际条约对本国具有拘束力,可以构成本国法律的一部分。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有学者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实践分析,认为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国际条约可以在我国国内法中直接生效,国际条约优先适用是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的重要原则。
(2) 国际条约能否在国内直接适用,考察各国的实践可知。由于各个国家法律体系不尽相同,做法也各异。一般来看有以下三种比较典型的方式:第一种为转化;即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将国际条约中的有关具体规则转变戒国内法体系,用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在国际法上称之为转化式。第二种为纳入;即无须转化,而将条约规定直接纳入国内法。这可以由宪法统一规定国际条约具有国内法效力,条约一公布其内容直接转变为国内法。也就是一般地承认国际条约为国内法的一部分。第三种为混合方式;即同时采用转化和纳入两种适用条约的方式。一些国家根据国际条约的性质或内容不同要求有些国际条约以纳入的方式在国内直接适用,有些则需要采取一定的立法措施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后才能适用。典型的如美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国际条约能否在国内直接适用未作出一般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公布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时,并未声明其开始在国内生效,命令执行该条约或单独制定实施某一国际条约的法律。我国法律也没有将条约纳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已生效的国际条约,我国的不少法律法规含有国际条约与之发生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是第一个作出这种规定的法律。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42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与其他司法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指出当国内法以及某些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不能以国内法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目前我国不少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类似的内容,涉及民事、民诉、行政诉讼、海商、商标等。这些规定虽然直接规定的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冲突时应适用哪类法,但它也间接回答了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接受问题,即条约在国际上生效后直接纳入国内法,在国内法直接适用无须转变为国内法。对此问题我国外交部有明确的声明:1990年4月针对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提出的《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与中国国内法关系的问题,我国代表回答,中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要经过立法机关批准或国务院核准程序,该条约一经对中国生效,即对中国具有法律效力。《禁止酷刑公约》在我国直接生效,其所规定的犯罪在我国被视为国内法中所规定的犯罪,该公约的具体条款在我国可以得到直接适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