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领海以外而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起宽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水体和海床及其底土。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联合国海洋公约》以列举的方式,分别规定了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按公约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有以下权利、管辖权和义务:①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③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④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沿海国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使。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有: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所制定的与公约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2) 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
专属经济区,主要是一种资源管辖区,沿海国在该区域内享有对于海域、海床及其底土上的一切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所以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使,主要涉及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有养护和管理的权利,同时承担促进其适度利用的义务。沿海国在没有能力捕捞全部可捕量的情形下,应准许其他国家进入剩余部分。为此沿海国应决定其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并通过养护和管理,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危害。在决定准许其他国家进入其专属经济区捕鱼时,应特别顾及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尤其是其中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了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实行养护和管理,沿海国可制定符合公约规定的法律和规范。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的外国渔民应遵守这些法律和规章;对于违犯这些法律和规章的外国渔民,沿海国可以采取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但是,在有关国家间没有相反协定的情形下,处罚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方式的体罚。
(3) 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管理
为了勘探和开发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沿海国有在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并授权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操作和使用的专属管辖权。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设置宽度不超过500米的安全地带,并在该地带中采用适当措施,确保航行安全和人工岛屿、设施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常工作。
(4) 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可能因各自主张的专属经济区相互重叠发生划界问题,这方面各国分歧比较大。一些国家主张中界线或等距离原则划界。另一些国家主张按公平原则,考虑一切有关情况。最后国际海洋法会议提出了折衷方案,回避了划界问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