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购进的固定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业务(4)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
(3)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业务(5)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3万元。
(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业务(6)中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0.65×[400+218/(1+9%)]÷[400+218÷(1+9%)+200]=0.49(万元)。
(5)该企业在A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36+218/(1+9%)×9%-4.5-3-36.4-1.3-0.49+200×3%=14.31(万元)。
(6)该企业在A市市区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31×7%=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