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试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规定。

【正确答案】该条是关于合伙内部关系的规定。
(1)合伙的经营活动,包括经营计划、经营项目、经营收益分配等,一般都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但也不排除按照多数合伙人或者多数份额原则来确定。
(2)合伙的经营决策作出后,其执行方式可以有两种:一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二是由全体合伙人经过充分协商,从合伙人中推举一人或数人具体负责执行,而其他合伙人则有权对执行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
(3)合伙的负责人是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的对外代表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对内组织经营管理的合伙人。合伙负责人执行合伙的经营决策所产生的亏损、意外损失和所欠债务等民事义务和责任等,均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这些义务和责任是由合伙负责人超越合伙的经营决策所引起的,其他合伙人有权追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