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设在省会市,甲公司到本省B市以及B市下辖区的C县从事业务活动,但并未在B市和C县办理相关的执照,属无证经营行为。B市工商局以甲公司从事无证经营处以1千元的罚款;之后,C县工商局发现甲公司在C县辖区也从事了无证经营行为并获利颇丰。(武大2003年研) 试问: (1)C县工商局能否对甲公司予以处罚? (2)如能予以处罚,应给予何种方式的处罚(结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C县工商局能够对甲公司予以处罚。 行政违法行为一般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本案中,C县工商局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 (2)应该予以罚款之外的行政处罚,如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行政处罚必须遵守“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以,一次处罚即可达到目的。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包括三层意思: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依据这一原则,本案中C县工商局能够对甲公司再处以其他类型的行政处罚,而且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这是因为,B市工商局在第一次处罚时只针对无证经营行为进行了罚款1千元的处罚,可是对该公司“从事无证经营并获利颇丰”的事实,却漏罚了没收违法所得。因此,C县工商局可以再对甲公司予以行政处罚。但是,不得再处以罚款的处罚,而应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