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万元、包装物租金10万元、运输装卸费10万元;
(2)提供1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公斤散装药酒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将剩余100公斤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散装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公斤150元。
(说明: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500克)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了运输装卸费和品牌使用费。除啤酒和黄酒外的其它酒类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因此:
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的消费税+从量计征的消费税=[(200+50+10+10)÷(1+17%)]×20%+20×1000×2×0.5÷10000=48.15(万元)。
代收消费税企业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而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因此:
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10+1)÷(1-10%)×10%=1.22(万元)。
委托加工收回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酒类产品,再加工后出售的,不得扣除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因此:
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1800×100×10%÷10000=1.8(万元)。
委托加工收回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酒类产品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得扣除。因此:
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150×100×10%÷10000=0.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