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公安分局对有打人行为的李某作出罚款100元的决定,被害人杨某认为处罚太轻,以该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改变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法院受理后,通知李某参加诉讼。李某应为______。
A.共同被告 B.共同原告
C.证人 D.第三人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中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题中,杨某对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李某同这一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故李某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