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 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抵押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关于抵押权的行使期间,《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借款应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据此本题中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7年3月6日起开始计算2年,也即到2009年3月6日。因此根据《物权法》第 202条之规定,C项正确,A、B、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