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某县税务机关到某公司查账,发现其逃税达3000元,因为会计师刘某外聘临时每个月末帮忙做账,税务机关以刘某私自作假账逃税为由,遂要求刘某对逃税行为负责,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刘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公司的指派,并且是该工资老总要求其做假账,其与该公司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该公司缴纳,做假账的责任也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自己只是违反了会计师的有关规定,应该由会计师事务所及上级管理机关对自己进行一定处罚,税务局无权对其处罚。县税务局未采纳刘某的意见,坚持要求刘某缴纳税款,并对作假账承担罚款2000元。
问题:
问答题
在此情况下,刘某可以寻求哪种救济途径?
【正确答案】刘某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经过复议再行起诉。
【答案解析】[考点] 行政复议前置
[详解] 本题属纳税争议,是必经行政复议的范围,即复议前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口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答题
如果刘某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以何者为复议机关?
【正确答案】应以市税务局为复议机关。
【答案解析】[考点] 复议机关
[详解] 参见《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税务局是垂直管理,因此应该由上一级主管机关接受行政复议。
问答题
如果复议审查认定刘某与某公司确实系属系委托关系,而且确实是受总经理的授权做出的假账,对此,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何处理?
【正确答案】可以作出确认县税务局纳税决定违法的复议决定;或者撤销县税务局要求刘某纳税的决定,并责令县税务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或者直接变更县税务局行政处理决定。
【答案解析】[考点]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详解] 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与县税务局认定的事实不一致,则县税务局的责令缴纳行为属主要事实不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对同一情况,复议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决定类型内选择适用,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作出行政裁判是不同的。行政裁判的类型是特定化的,特定的情况,人民法院必须作出特定类型的裁判。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对纳税争议提起行政复议并不能导致对此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所以如果复议机关作为复议决定时该行政行为已经执行完毕,则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之规定,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征收财物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或赔偿相应价款。本案中没有说明此种情况,所以不予考虑。
问答题
如果经行政复议后,什么情况下由复议机关作被告?
【正确答案】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做被告。
【答案解析】[考点] 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后被告的确定
[详解]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行诉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问答题
如果复议机关将原纳税决定为改为由某公司缴纳税款,某公司与刘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正确答案】刘某和某公司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则刘某是第三人;反之,如果刘某提起行政诉讼,则某公司是第三人。
【答案解析】[考点] 行政诉讼当事人
[详解] 某公司和刘某是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属于《行诉解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诉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在某公司起诉的情况下,刘某可以自己申请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因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刘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反之,如果刘某提起诉讼,则某公司可以成为第三人。某公司不能对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复议,因为纳税争议不属可以申请二级复议的事项。
问答题
如果县税务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证明刘某与某公司确系委托关系,而且确实是受总经理的授权做出的假账,这种做法允许吗?
【正确答案】不允许,因为被告在诉讼期间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答案解析】[考点] 行政诉讼证据
[详解] 行政诉讼被告为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必须拿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获得的全部证据予以证明,而不应当以事后取得的证据证明以前的行为的合法,除非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1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第43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第2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据此,证据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了,不应当事后收集。只有在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准许被告补充证据。“委托代理关系”的问题,在行政程序中刘某就已经提出,不是什么新的反驳理由,所以,被告也没有理由在诉讼程序中再补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