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击律解释要求。
(2)全国人大常委工工作机构研究拟定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