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人季某有三子一女, 均已成年育有子女。 2010年冬, 季某的大儿子因患癌症, 医治无效死亡,留有两个儿子(即季某的两个孙子) 。 2013年春, 季某去世, 遗有两个儿子, 一个女儿。 当时因故遗产没有分割。 2014年初, 季某的两个儿子又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 各自遗有一个女儿(即季某的两个孙女) 。 2014年9月 准备处理季某的财产, 季某的女儿、 两个孙子、 两个孙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问题:
(1).季某的两个孙子有无继承权?
(2).季某的两个孙女有无继承权?
(3).季某的女儿的子女有无继承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季某的两个孙子有代位继承权。 《继承法》 第11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 季某的两个孙子根据代位继承法律制度享有继承权。 案情显示两个孙子满足代位继承的所有法律要件: ①被代位继承人季某的大儿子早于被继承人季某死亡。 ②被代位继承人季某的大儿子是被继承人季某的子女。 ③被代位继承人季某的大儿子没有丧失继承权。 ④代位继承人季某的两个孙子是被代位继承人季某大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 综上, 季某的两个孙子是代位继承人, 享有继承权。
(2)季某的两个孙女享有转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2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 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本案中, 季某的两个孙女根据转继承法律制度享有继承权。 案例中的案情显示两个孙女满足转继承的所有法律要件: ①被转继承人季某的两个儿子晚于季某死亡,季某去世, 但是因故没有分割遗产。 满足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 遗产分割以前死亡的要件。②被转继承人季某的两个儿子没有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 ③转继承人季某的两个孙女分别是两个被转继承人季某两个儿子的合法继承人。 综上, 季某的两个孙女是转继承人, 享有继承权。
(3)季某的女儿的子女没有继承权。 《继承法》 第10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 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此条规定, 孙子女、外孙子女既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又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不能直接取得继承权, 只能通过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取得继承权。 如果不能满足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法律构成要件, 则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将不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 季某的女儿的子女是不享有继承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