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季某、陈某、张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李某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陈某同意,张某不同意,以下关于出质行为的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李某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