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包括(  )。
   A.姓名权    B.人身自由权
   C.同居权    D.计划生育义务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我国《婚姻法》对配偶身份权的规定主要见于第9、13、14、15、16、20条。具体而言,主要有:(1)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在我国封建社会,婚姻多实行男娶女嫁,女子婚后即加入夫宗,冠以夫姓而丧失姓名权。我国《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里虽然是夫妻并提,但其针对性主要是保护已婚妇女的姓名权,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有利于破除旧的称姓习俗。当然,此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就姓名问题另作约定。只要夫妻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的协议,无论是夫妻别姓还是妻随夫姓或夫随妻姓或相互冠姓,法律都是允许的。(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该规定既是夫妻地位平等的标志,又为夫妻平等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提供了法律保障。夫妻双方都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方和家庭的利益。(3)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婚姻住所决定权,是指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对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居所由谁决定,古今中外立法有所不同。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夫妻关系是夫为妻纲,妻从属于夫,婚姻住所的决定权亦专属于夫,盛行“妻从夫居”的婚居方式。随着社会发展,许多国家先后立法,规定婚姻住所由夫妻共同决定。我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的婚姻家庭中夫妻平等地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5)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现代继承法和亲属法的通例是,夫妻之间基于配偶身份而互为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作为专门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对配偶继承权的实际运作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其中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6)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因此,选项ABD为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