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刘某与陈某未办理渔业生产捕捞许可证,驾船进入禁渔区进行捕捞,被县渔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查扣。县渔政管理部门根据该省地方性法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没收二人渔船一条及船上的渔网等渔具,并罚款2000元的处罚。
   《渔业法》第30条规定,未按本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在《实施办法》中却规定,此种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渔船。
   问题:本案中渔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行为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渔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行为部分合法,部分违法。对当事人没收渔船的处罚是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要求处罚在设定上和依据上都要合法。本案中,渔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的依据本身是违法的,即该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处罚范围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行政处罚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中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相冲突,是违法的法规,不能予以适用,否则所作出的处罚行为就是违法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