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原告向苏州市A法院起诉,称其子某甲在经过某公司建筑工地时,由于该建筑工地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导致某甲溺水身亡,要求该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在审理过程中,案件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建筑工地的围栏是否有破损这一事实。因与某甲同时去建筑工地水坑边玩耍的还有几位小朋友。因此,被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中的3位小朋友到法庭作证。这3位小朋友分别为8岁、10岁和12岁,主审法官认为本案待证事实与这3人的年龄、智利状况以及精神状况还是相适应的,所以证言可信,你同意法官的看法吗?
【正确答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第2款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由此可见,证人出庭作证并不以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只要能够正确表达意志,并对发生过的事实进行客观的陈述,就可以作为证人。因此,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要具备起码的表达能力,就可以对其接触到的事实进行陈述,都可以作为证人。故法官的看法没有问题。
【答案解析】